苏建规字〔2020〕4号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部署,通过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提高诚信履约意识,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工程担保的方式和基本要求
(一)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二)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
(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也不得限制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方式。投标担保的形式鼓励以银行保函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等形式。
(四)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
(六)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由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竣工交付前,向发包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3%。
履约担保包含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相应责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七)采用担保方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相关部门不得拒绝。
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实施浮动机制。履约情况良好的,可以降低担保比例;发生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且无法通过担保及时有效予以化解,造成社会事件的,可以相应提高担保比例。
四、工作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担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每年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本地区推进工程担保情况。